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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制作的规范

电视广告制作准则:  


1、 电视广告(含影片与图卡幻灯,以下同)应提供正确的商品讯息与服务。 期能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  


2、 电视广告务求内容真实、画面优美、旁白高雅、音量柔美,以提高水平。  
广告之主题与内容,须在家庭餐会中亲子两代间能公开讨论者。  


3、 电视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观众或使观众产生误导之描述。  
(1) 不得用新闻报导方式,如“新闻快报”、“快讯”、“号外”、“重大消息”、“最新消息”等语,以免混乱视听。  
(2) 有关商品之特性、功能、数据及特殊成份者,应检附确实证明文件。  
(3) 不得采用诡诱或肇致误导的诉求方式。  


4、 电视广告之内容与表现,应面及公共安宁与社会道德。  
(1) 不得采用低级趣味或暗示色情方式作为诱引观众注意之手段。  
(2) 广告画面、文字和旁白应力求净化,不得有诲淫意识,足以影响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者。如裸露半身或全身、拥抱接吻等。  
(3) 不得有胁迫暴力的画面或有暗示、诱惑他人犯罪之虞者。  
(4) 不得违反国民生活须知,并遵守公共道德与卫生。  
(5) 交通工具广告,应符合交通安全规则或常识。  


5、 电视广告如有他人影片、剧照处、图形(案)显示于画面或引用他人学术性报告为资料者。应提出权利人同意之证明文件。  


6、 为维接公平自由竞争精神,电视广告不得以直接或曩射之方法中伤、损害或排斥其他商品。  
比较广告必须明白指出比较商品之名称及品牌,并应榫有关机关或团体之证明文件。  


7、 广告之声音部分,其对白应清晰,音量应适度,不得以尖锐刺耳的声音或令观众情绪不安之音响惊扰观众。广告之画面部分,不应有以快速强光闪烁、摇摆不定,影响观众收视。  


8、 导入(预告)广告之制作,应于广告中明显表示广告主或商品(标)名称。  
前项广告送审时,须将所有广告影片及播放时间表同时送审。  


9、 本国商品其聘用外国人士担任广告演出者,应于广告中表明为国产品。  
前项商品,以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商标注册者为准。  


10、 电视广告中涉及国旗、国徽、国父、先总统蒋公或国家元首肖像,应维护其尊严。涉及历史、文物或宗教人物,如总统府、国父纪念馆、中正纪念堂、忠烈祠等地,均应特别注意其适切性。  


11、 广告语言、文字之使用,规定如下:  
(1) 电视广告所使用之语言,以国语为准。使用方言发音者,应在方言节目中播放。  
(2) 广告中除了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药品、化妆品、食品、农业等所含之成分、元素等外,均不得以外国语言发音。  
(3) 广告中其有使用外文名称时,应以中文为主。所使用之外文名称应以经济部中央标准局外文注册商标和图样为限。  
(4) 广告中之中文文字,请用标准字体,其书写方式,直式自上而下,横式自左而右。  


12、 欧美自由国家生产之原装商品,其持有经济部国贸局输入许可证及海关洋货时口报关单者,于广告中准予说明该商品之原产国。  
日本进口或本国代理之日本商品,其广告中不宜有穿着和服或代表日本风味之内容。但日本航空事业及旅游广告不在此限。  


13、 下列广告不予受理送审:  
(1) 应登记而未登记核准者。  
(2) 不合公共道德与佛理观念者。  
(3) 含有迷信、违反科学观念者。(如星、相、巫、卜等)。  
(4) 含有刺激及侥幸心理者。(如赌博)  
(5) 未经正常手续输入之外国商品与服务。  
(6) 广告主姓名、营业场所地址不明,或其商品与服务性质不明者。  
(7) 死亡、祭祀、殡仪及墓园。  
(8) 洋烟、洋酒之促销广告。  
(9) 寻人、启事、公告(公益团体除外)广告。  
(10) 产品名称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者。  


14、 药品、化妆品、食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之广告应先取得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始得送审或播放。(依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有关性病、妇女病“白带、赤滴、毛滴虫”、心脏病、补肾固精等四类药物不得广告。)其送审之影片或迳送电视台播放之图卡,其中有关商品功能,效用之事宜,应与卫生机关核准之内容相符。农药及动物用药广告须附缴农业主管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  


15、 药品广告规定如下:  
(1) 药效应以卫生机关核准之内容为限,不得扩大范围或断章取义。  
(2) 药品广告应避免怪形怪状,过于低俗的表现方式,及夸张性的病态动作或表情等。  
(3) 药品广告应避免服药前后二种截然不同立刻痊愈的表现方式。  
(4) 广告表现不应涉及男女(性)方面之效能,并不得有猥亵、暖昧之意识。如(增加夫妻恩爱感情)。以及不适公开谈论之言词,如“遗精”、“梦泄”、“强精”、“赤白带”、“月经不顺”、“阴道炎”等言词。  
(5) 不得以医生、护士之表现方式或医药机构团体型态及民间一般认同之人物等,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作广告。  
(6) 避免吃(喝)药的镜头出现于画面中。  
(7) 感冒、补脑、肝病、胃病、痔疮、跌 打等六类治疗性药品,不得于晚年七时半到九时半之时段播出。  
(8) 药品广告不应有令人感到或误信本身亦已患上严重疾病的表现。  


16、 食品广告规定如下:  
(1) 速食食品,如速食面、速食汤,应介绍商品实际内容,不得欺骗观众。  
(2) 以儿童为拆求对象之食品利用赠品作促销时,其介绍赠品之时间,以不超过片长二分之一为宜。  


17、 房地产广告,须附缴有关主管机关核准之建筑证明及营建公司之有关文件资料,并于广告中注明建筑执照之字号。  
前项广告中不得以(增值)作为促销手段。房屋售价须说明总价之最高及最低单位价格,并得表示金融机构之贷款额度。  


18、 涉及儿童及少年之广告应注意下列各点:  
(1) 不得播映任何导致儿童、少年心理或道德观念受到损害,或有不良影响之广告。  
(2) 不得提倡或鼓励儿童、少年从事各种危险活动。  
(3) 在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少年,不应使其他儿童及少年产生不良模仿的作用。  
(4) 儿童节目主持人所拍摄之广告不得于其主持之节目中播放。  
(5) 不应采用唆使儿童要求其父母购买广告商品之诉求方式。  
(6) 以儿童或少年为对象,并以赠品为促销手段之商品广告应明白显示其赠品之实际大小与价值。  
(7) 新玩具广告不得采旧型式竞争品牌比较之诉求方式,以避免破坏儿童对现有玩具之满足。  
(8) 广告讯息不得足以导致儿童或少年轻视父母或父母所作的判断,以及养成不良之家庭生活习惯。  
(9) 广告内容不得涉及拥有广告商品,即可更为高贵,否则即遭受轻视之提示。  
(10) 避免邀请学生穿着学校制服参加广告演出。  


19、 补习班广告应注意下列各点:  
(1) 不得利用学校或教师作广告。  
(2) 不得使用易含不实或夸大之名词,如必成班、速成班、保护班等作广告。  
(3) 不得以升学率高之诉求内容。  
(4) 送审时须检附主管机关立案之证明文件。广告中所用补习班名称,应与证明文件所记载者同。  


20、 卫生棉类广告应注意下列各点:  
(1) 不得有“月经”、“经血”、“经期”之类的字眼出现,并不得有涉及 性的内容表示。  
(2) 不得使用“长保清洁卫生”、“确保健康”等夸大文词或采用恐吓性或令人产生不安的诉求表现。  
(3) 商品之性能展示,只限于用卡通或图画方式表现,不得用人体展示。  
(4) 不得表现在月经期间仍可从事有违健康的活动(如游泳、跳水等活动)之提示或诱导性之诉求。  
(5) 儿童不宜于此类广告中出现。  
(6) 午间十二时至十三时三十分及十七时至二十一时以及任何儿童节目或以儿童为主要对象者之节目均禁止播放,但妇女节目不在此限。  
(7) 本类广告申请审查时,须检附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之证明文件。  


21、 电影广告应注意下列各点:  
(1) 不得播映荒诞无稽、斗狠血腥及猥亵色情之画面。  
(2) 限制级电影广告,应于广告中明显标示其为限制级。此类广告一律不得于儿童节目中播放,并得视其内容限制其播出时段。  
(3) 电影片应领有准演执照后,始得申请电视广告审查。  
(4) 电影广告之审查除须合于电影法之规定外,并应适用广播电视法之相关规定,决定其是否适宜在电视台上播放。  


22、 电视广告内容以赠奖为促销者,无论其为随货赠送或彩券抽奖方式,均应检附财税主管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但赠品与商品为同一包装者不在此限。促销广告应将奖品名称、数量及赠奖方式明白表示,以避免投机取巧。前项奖品不得以药品为之。  


23、 电视广告长度最短为十秒钟,属广告影片者,应以十进为一单位。属图卡幻灯者,以五秒为一单位,不得有零头秒。  
其为十秒广告影片者,应力求内容画面优雅,音质柔美,以增进视听效果。并避免叫卖式、密集式及易使观众情绪不安的表现方式。  
其为图卡幻灯者,旁白数字不得超过三十个字(包括电话号码),外语发音以一音节为一字,如Coca Cola为四个字。  


24、 在管制区域内拍摄之广告影片,须检附有关单位检视核可同意拷贝之证明文件。  


25、 出版品广告,应检附出版品登记证,其内容涉及隐私、个人事务、妨害公共秩序、混淆视听或违背法令者,不予核准。  


26、 内衣裤类商品广告,内容应力求格调之高尚典雅,避免暖昧、煽情之表现方式。并注意下列原则:  
(1) 广告中不得有异性着内衣裤出现于同一画面。  
(2) 广告应以商品之介介绍为主,不得特别强调人体之展示。  
(3) 必要时,并得视广告内容限制其播放时段。电视广告准播证明之核发.  


27、 电视广告经指定须事行送审者,应经本局审查核可,取得准播证明后始得播放。广告影片一律事先送审,图卡幻灯广告除房地产、赠奖活动、折扣、医师业务、卫生棉、出版品、补习班等类广告须事先送审外,其作广告得由本局授权电视台审查播映。  
图卡幻灯广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28、 电视广告准播证明期满后如须继续播放,得申请延期,逾期播放者,视同无照播映。核准之广告准播证明,必须存放于播放之电视台,以便稽查,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29、 电视广告申请审查时,应将广告之故事版本、内容、旁白、字幕、广告歌词详细填写,否则不予受理。送审之广告影片,应将拷贝一个交由本局存查,俾供日后查证之用。同一广告影片,如有国语、闽南语二种拷贝时,准缴其中一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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